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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担当的律所不多了:律协要求调取实习律师全部卷宗,律所硬怼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还记得本号写过一篇《实习律师遭律协立案调查?一场法律人之间的大戏在这个春节期间上演》(点击蓝字可阅读),果不如然,后续来了。前因就不复述了,继2月7号,青岛律协对实习律师张文鹏涉嫌违规立案调查,通知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以来,律协还是对张文鹏所在的律所下手了。

一过完年上班2月22日(正月十三),先是司法局通知律所主任要对律所及律师执业活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前去配合调查,次日的2月23日,律协就通知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交“张文鹏领取实习证之日起参与办理的全部案件卷宗”以及加盖了律所的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真可谓组合拳啊!只是不知道所谓的“日常监督管理”只是针对一家律所,还是辖区内所有律所呢?如果没有张文鹏这事,律所领导以及所在的律所,还会遭遇以上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调查”吗?

难能可贵的是,网上公开的材料显示,所在律所在给律协的“回复”中明确表示,“既然已经立案调查,说明已经有了具体的违规事实,请结合具体事实说明需调取的具体案卷......笼统地调取张文鹏领取实习证之日起参与办理的全部案件卷宗,显然已经超出调查所需要的范畴,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反映,欠妥,请斟酌”,“”卷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非依法定要求不应随意向包括协会在内的第三方提供。请理解。”......

实习律师既遭立案,说明已经有了违规线索,任意的扩大到调查实习律师参与的所有案件,这是嫌掌握的违规线索不充分,需要扩大调查范围,还是来个倒查所有实习期间,准备再来个违规线索大搜罗?就好比发现了一个涉嫌违法情形之后,要把违法嫌疑人从小到大所有的经历全部查一遍一样,这是违法违规调查的标准流程吗?

此外,律师的案卷卷宗,是可以由律协调取及复制检查的吗?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信息有保密义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信息有保密义务,除了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外。以上规定,分别是由《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

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地方律协可以不遵守以上的全国律协“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规定,要求律所提供及复制律所办案所有材料供自己检查传阅吗?

说到这里,肯定会有很多人讲,身为律所,哪个不是得听行政管理部门、律协组织的?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只盯着法律规定、部门规定、行业规定,不怕直接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给你穿小鞋吗?

肯定也会有人说,而且实践中也是大多数这么做的,不就是一个实习律师吗,哪能因为要挺他一个人,让整个律所、律所内的所有律师都跟着被倒查,甚至被被设置专门要求影响今后执业?值得吗?

尽管是身处张口闭口都是法律规定、要求别人依法依规办事的律师行业,但是以上的这些“道理”和现实做法,却是行业内的大多数律所领导的选择。例如,去年有女律师公开发文称,自己不过因为写文受到了律协的一个处分,立马遭到了律所主任的“驱逐令”,而且声称,得罪了他,就别想在本地执业了。

再如最近的,宁夏有个女律师,因为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以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随之起诉到了法院。经过据理力争,法院一审判决女律师无罪,检察院抗诉,2023年12月3日,二审法院还是做出了维持一审无罪判决的裁判结果。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都已经判决不承担刑事责任了,剩下的最多也就是行政责任的处罚、行业惩戒的内部处分罢了,处罚处分结果没出来之前,是可以继续执业的。

公开的信息显示,女律师所在的律所没有等到任何机关、组织的调查结果出来,自从2020年12月案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就不给律师开具任何函件、禁止其开展任何律师业务了。即便是女律师被一审宣告无罪,案件尚在二审期间,律所就派人到女律师家中要求签解除律所聘用合同。

可见,律所跟女律师及早切割之心有多么的强烈!这就是现实,这就是人性,是跟法律规定、公平正义、是非对错无关的现实利益。就如同此前本号曾经写过的,正义,往往会败给现实中的利益选择,即便是天天把公平正义、法律法规挂在嘴上的律所领导、资深律师。

根据以上事例可见,在实习律师张文鹏遭遇律协违规立案调查期间,所在的律所、律所领导能够为其挺身而出、对律协的调取卷宗通知依法依规的提出质疑,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犹如此前文中说的,律师无权无势,能够作为了一个社会职业得以生存和发展所能凭借的,不过是自己对于法律法规的熟识,以及社会人士信赖律师所熟识的法律法规能发挥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而已。因此,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各种社会规则,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直接着律师行业的社会认可及发展未来。
从这方面讲,那些一遇到实习律师、律师被立案调查就急于切割的资深律师、律所,那些一遇到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调查指令就不分对错、不顾规定予以配合的律所领导、律所管理层,你们真的考虑到行业未来、职业操守、客户信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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